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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愛趴被指圖利 當事人提上訴

2013-4-29 22:28|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611|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2012年台鐵客廳車廂公共性事件日前宣判,活動組織者蔡先生以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判決有罪。包括性別人權協會等數個性別團體於2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此判決無異於入人於罪。台 ... ...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2012年台鐵客廳車廂公共性事件日前宣判,活動組織者蔡先生以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判決有罪。包括性別人權協會等數個性別團體於2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此判決無異於入人於罪。

保障情色集結自由

由於蔡先生在活動過後獲得盈餘數十元新台幣,法官以刑法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判決有罪,有期徒刑半年,得易科罰金,其餘被告無罪,當事人決定提出上訴。包括台灣性別人權協會、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桃社等團體也發動台鐵公共性事件上訴行動連署,呼籲法律必須保護人民情色集結自由。


▲台鐵火車性愛趴主辦人蔡育林(左)遭判刑6月,他29日到法院遞上訴狀。蔡育林說,活動只有新台幣幾10元盈餘,他沒有要營利的意圖。(圖文/中央社)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在這個案件當中,法律明顯被濫用。蔡先生最後僅得盈餘數十元,就被判刑。如果以同樣標準而言,只要有人在約會過程中請對方喝杯飲料,之後發生性行為,也可以算「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王蘋指出,這個判決很明顯是事先以道德眼光審判,而後再找尋法條入人於罪,完全違背法律為正義最後防線的意涵。

民粹主導司法

王蘋表示,這次案件疑似媒體滲透參與活動然後公開披露大肆炒作,形同製造新聞與擴大事件,以促進媒體自身利益或銷路,結果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以及未審先判的極大輿論壓力。檢警從事件曝光第一天便企圖對相關人士羅織各種罪名,一開始就冠上公然猥褻罪,之後又轉向兒少性交易,最後以刑法妨害風化罪的仲介賣淫為罪名起訴,並做出判決。此案再度印證,媒體聳動炒作與民粹恐慌煽動,正不斷強而有力的逼迫司法限縮人民的自由。

王蘋指出,台鐵公共性事件的本質其實是公民自發集結的情色活動,也是自主合意的行為,而台鐵包廂也非一般人得以進入的場所。問題是任何揪團活動都必然涉及金錢開銷與消費,只要主辦人收取費用,即使自己同樣繳費且不涉及性活動本身,從今以後都可能被曲解為營利。因為此案的法律見解正是:無論是否有盈餘,無論盈餘多少(本案盈餘新台幣86元),都可視為犯罪。台鐵公共性事件的偵查、起訴與判決,等於將這類揪團活動一體視為可能非法,所產生的污名與警嚇作用,都使得公民的情色活動自由集結權利遭到剝奪。

起訴理由站不住腳

另外,此案無論起訴或判決,理由均顯薄弱牽強,因為必須證明當事人有「營利意圖」。即使媒介性交易沒有實際得利、無對價關係,仍被視為構成營利,完全悖離社會常識經驗,實際上是為了平息社會輿論而不得不懲治。正如判決書所言:「其在火車大眾運輸工具上舉辦情色活動等舉措,均對社會善良風俗造成相當之危害」,問題是,所謂「善良風俗」卻破壞法治原則,牽強法條羅織入罪。

王蘋表示,從此案來看,台灣的社會氣氛是,每個人都認為有權,也可以干涉他人的個人自由,而法律則能以公眾輿論入人於罪,完全漠視尊重多元價值的需要,也呼籲法院正視此一問題。

相關連署網頁:http://goo.gl/oB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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