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蜜兒 「真愛立約」的活動,如果看成是某一個宗教團體的核心議題,我想,其他人過度的干涉的確沒有必要,因為那就是價值觀的差異。縱使我個人覺得,「把第一次的性給一個人來證明真愛」是件頗為可議的交換行為,但是這仍然是倡議人的宗教與身體自主權。我比較有意見的是,你可以堅持自己為「婚前守貞」立約,但卻不能因此就說那些不打算以此方式證明真愛的人為「作賤自己」,畢竟你沒有任何方法可以證明婚前守貞就比較「高尚」,更加不能就此論定,反對此言論的人都有婚前性行為、都是多重伴侶、都會去墮胎、都會得性病、甚至都是同性戀(而且那又怎樣?)。 對面「婚前守貞」與「不以為然」這二種看似對立的價值觀,爭執由來以久。說到底,通常會有這麼一句「這是我個人的決定」(或是和神的約定),別人不需要多嘴。這我也同意,但「真愛立約」這類的活動,之所以必須成為公共議題,接受檢驗與討論,是因為當這樣的價值觀試圖影響我們國家的教育、衛生政策,那就不能只是如同某FB粉絲專頁所言,「我們在這裡討論自己所堅信的價值,不同意的人請滾開」,或是一律封鎖、刪除那般的簡單了!當「真愛聯盟」或某些教會組織有計畫性地對立法委員進行遊說,阻擋某些法案或政策時,這些團體的主張就得接受公眾的質疑,並且詳盡說明,否則如何讓公民們同意將這樣的價值觀變成在台灣施行的政策? 這幾年,美國面對「真愛立約」的活動也有類似思考,以國家的預算、資源來推動這樣的價值觀,會不會產生問題?有人認為,對人的性行為、身體進行規範,其實已違反美國憲法對於個人隱私權的保障。這或許提供了我們另一個重要的思考方向(尤其此類活動一向最愛以美國為宗)。台灣目前針對「性行為」的規範,主要針對未成年人,以及「強制性交」,或所謂的「通姦」。此外,法律並不能對公民的性行為進行規範。包括:和誰做、什麼時候做、做幾次、怎麼做,因為這是屬於每個人自己身體的管理、照顧與使用的自主權。 假如有一天醒來,發現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每天早上10點之後才可以上大號,而且一天上大號不能低於一次,或超過三次,為了展現台灣文明國家的風範,一律採坐姿大號,否則就是犯罪,大家能接受嗎?若是你說,這是我個人的事情,又沒有影響到其他人,憑什麼以國家、或集體的力量來約束我、控制我?同理可證,「做愛」這種事,憑什麼要用集體的力量來控制,非得到某個時間做,才叫「真愛」? (家庭合作事業協會總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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