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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派遣員工為女性 應適用性平法

2013-3-7 22:25|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647|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婦女新知基金會於7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日前勞委會做出要派單位不需對受性騷擾員工負擔雇主責任的解釋,嚴重傷害派遣員工權益。婦女新知表示,派遣員工中7成為女性,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婦女新知基金會於7日舉行記者會表示,日前勞委會做出要派單位不需對受性騷擾員工負擔雇主責任的解釋,嚴重傷害派遣員工權益。婦女新知表示,派遣員工中7成為女性,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根據行政院主計處「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分析調查報告」指出,2012年非典型就業的人數已高達73萬6千人。但派遣勞動一雇二主(派遣單位、要派單位)的情況,使得勞動就業情況更複雜化,許多女性派遣人員權益無法保障。

一位女性女性派遣員工阿育(化名),在要派單位受到同事性騷擾後,向要派單位及勞工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勞工局裁定派遣單位及要派單位均應負責,但勞委會卻帶頭違法做出要派單位不用負責的解釋。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派遣員工一雇二主,雇主可分為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的派遣單位,以及實際執行工作內容的要派單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3款規定:「雇主,謂僱用受雇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雇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意指無論是派遣單位或要派單位均應視為派遣員工雇主,共同負擔責任,保障職場安全及提供相關福利。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勞委會此舉非但嚴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之規定,同時也直接影響派遣員工權益。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根據對台灣派遣勞動調查研究顯示,派遣勞工中女性比例為71.56%,其中近8成女性年齡20到34歲,但其中僅有4.3%的員工享有要派單位的福利制度,完全沒有的則佔26.1%;而派遣單位部分則42.1%沒有提供額外福利,有提供的也僅以團保或其他健康保險居多。由此可見,派遣員工在派遣單位除勞健保外,幾乎沒有其他福利措施;而要派單位部分,也因派遣身分而無法享有相同福利措施。

婦女新知對於勞委會對派遣性別歧視的處理提出嚴正抗議,要求勞委會立即改正,別讓惡例變通案。並要求勞委會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加強派遣、要派單位的雇主責任,公布違法名單,維護職場安全及保障權益。除此之外,也應重視派遣勞動現況,盡速建立相關統計資料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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