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以往性騷擾防治多半著重於被害人保護,但自從民國101年3月之後,性騷擾加害人在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評估後需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耕莘醫院精神科醫師楊聰財表示,如此才能避免加害人再度犯罪。 被害人 影響層面廣 現代婦女基金會指出,社會對於性騷擾有許多迷思,例如認為性騷擾加害人是因為被騷擾者有意無意的引誘,一時之間無法控制性慾,才會對女性性騷擾。事實上,男性或許無法控制性慾的發生,但絕對可以控制個人的行為,性騷擾是有意識的選擇與決定,而非單純的生物反應。 也有不少人認為性騷擾的後果並沒有像性侵害那麼嚴重,女性不必小題大作,大驚小怪。但現代婦女基金會認為,實務上發現,許多被性騷擾的女性在生理、情緒和人際關係上都會受到影響,甚至影響到女性的工作權,造成極大的壓力和人身安全的恐懼。 以往性騷擾防治僅以被害人為主體的防治方式,已經開始改變。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101年新法修正,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的加害人,準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小組作成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決定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期間及內容。而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期間不得少於3個月,每月不得少於2小時。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於實施期間,經評估已無實施必要,才能終止。這樣的規定,讓加害人除了得到刑事懲處之外,也能獲得治療。 楊聰財分析,性騷擾的方式分為三種,一種是語言的性騷擾,例如講黃色笑話、評論身材、吹口哨等等;一種是視覺的騷擾,如展示黃色書刊、色情圖片、眼睛盯著女性的胸部、臀部或暴露自己的下體等等;而身體方面的騷擾,包括以手或身體輕碰他人身體,強迫撫弄他人胸部或生殖器官。 隱忍姑息 將多次犯案 楊聰財表示,在陌生人之間的性騷擾案件中,加害者可能是精神疾患或是正常人。精神疾患因為患有特殊性癖心理障礙,無法以一般性愛關係達到性欲望的滿足,例如暴露狂、偷窺癖或是在擁擠車廂中不斷碰觸他人的摩擦癖。暴露狂是因為有閹割恐懼,希望看到國中小學生看到其暴露下體驚訝的表情,才能確認自己的性器官存在的疾病。 一般人的性騷擾行為,是心理雖然正常,但仍可能會在公共場所、大眾交通工具上出現惡意碰觸他人的行為。楊聰財表示,一般人的性騷擾行為者可分為權力控制型、觀念迷思型及失控型三種。權力控制型的加害人,通常有大男人主義的觀點,以歧視的態度看待女性,並認為女性應該順服及依賴;觀念迷思型的加害人則認為女性說「不」就是「好」,這樣的迷思可能會從性騷擾演變為成為性侵害犯罪;失控型的加害人大多有酗酒或濫用藥物的情形。 楊聰財提醒,性騷擾行為人都應該進行適當的輔導治療,因為這些人被抓到的時候大多已多次犯案,常因為被害人自認倒楣、隱忍而食髓知味繼續犯案。楊聰財呼籲,社會大眾應該舉發性騷擾案,同時加害者應接受兩性平權、尊重他人及情緒管理的相關課程,才能預防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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