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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18歲同居 和誘罪起訴 女女戀 父母反對

2013-1-18 00:40| 發佈者: 小宇宙| 查看: 1314| 評論: 3|來自: 蘋果日報

摘要: 隱瞞對方父母與滿十八、未滿二十歲的人交往,小心觸法!新北市瑞芳區一名三十二歲女子與十八歲女同事,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發展成「情侶」關係,兩度邀她到花蓮、台中等地同居,遭對方父母報警尋回。基隆地檢署依法 ...
【葉書宏╱基隆報導】隱瞞對方父母與滿十八、未滿二十歲的人交往,小心觸法!新北市瑞芳區一名三十二歲女子與十八歲女同事,因工作關係日久生情,發展成「情侶」關係,兩度邀她到花蓮、台中等地同居,遭對方父母報警尋回。基隆地檢署依法起訴女子和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2度失蹤家人報警
洪姓女子(三十二歲)前年在北市松山區某間滷味店任職,結識十八歲的女同事,兩人時常以臉書、簡訊傳遞訊息及聯繫感情,前年年底甚至邀女同事到花東同居,對方父母報警協尋,五個月後遭警方在花蓮市尋獲,由其父母領回。

不料,事隔一個多月後,洪女騎車到女同事新北市瑞芳區住處,女同事向家人說:「我要去買化妝品!」卻與洪女到台中市西屯區租屋同住,其父母發現後再度報警處理,警方兩個月後臨檢,發現該女為失蹤人口,即通知其父親到台中帶人。 

《民法》20歲才負責
女同事父親因此報警,告洪女將女兒誘拐離家。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依《刑法》第兩百四十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起訴洪女。

律師林富貴解釋,一般人認為十八歲已成年,《刑法》也規範滿十八歲就須負完全刑事責任,但《民法》認定滿二十歲才是成年有行為能力者,父母擁有未滿二十歲者之監護權,就算滿十八歲、未滿二十歲者願意,但隨意將他們帶離父母身邊,即觸犯和誘罪,最重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罪案例
★2012/03/04:苗栗縣一名15歲國中女學生不顧母親反對,堅持與大1歲的學姊往來,還逃家躲進學姊房間,女學生母親發現怒告學姊和誘罪
★2011/09/06:台北市20多歲男子寄住在表姊同居人家,竟兩度引誘其13歲嫩女逃家挨告。男子被依妨害性自主及和誘罪嫌起訴,求刑8年
★2011/04/12:高雄市35歲陳男誘騙兩國中男生離家同居,2個月來與他們發生74次性關係,甚至3P,遭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和誘罪判刑6年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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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gettoher 2013-2-4 00:50
過去法律定20是有原因,因此若是真愛是可以等待,不差這兩年。
另若覺得滿18已經夠成熟,以現在的社會,何謂成熟? 17? 16? 爭議就不斷了
引用 yago 2013-1-22 22:18
其實應該是父親管太多...
引用 tofubrain 2013-1-21 20:51
這個法律也該修一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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