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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女戀和誘租屋 檢聲請簡判

2013-1-17 22:52|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448| 評論: 0|來自: 自由時報

摘要: 新北洪姓女子因工作結識未滿20歲的少女,兩人相戀後同居,少女家長控洪女和誘。基隆地檢署今天將洪女聲請簡易判決。
〔中央社〕新北洪姓女子因工作結識未滿20歲的少女,兩人相戀後同居,少女家長控洪女和誘。基隆地檢署今天將洪女聲請簡易判決。

基隆地檢署今天公布的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這名年約30歲的洪女1年多前在滷味店工作認識少女,進而相戀,但少女父母極力反對。

檢方說,兩人於民國100年11月間商議不告而別,跑到花東地區租屋同住,隔年4月被警方查獲,洪女被控和誘未滿20歲女子脫離家庭,檢方不起訴處分。

不過,洪女於101年5月再度與少女相約外出,少女以「外出購買化妝品」為由,和洪女跑到台中租屋同居,在加油站附近遭警方盤查,發現少女是失蹤人口。

基隆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洪女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嫌,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說,民法第12條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有行為能力者,因此,被和誘對象即使已年滿18歲,仍可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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