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北洪姓女子因工作結識未滿20歲的少女,兩人相戀後同居,少女家長控洪女和誘。基隆地檢署今天將洪女聲請簡易判決。 基隆地檢署今天公布的簡易判決處刑書指出,這名年約30歲的洪女1年多前在滷味店工作認識少女,進而相戀,但少女父母極力反對。 檢方說,兩人於民國100年11月間商議不告而別,跑到花東地區租屋同住,隔年4月被警方查獲,洪女被控和誘未滿20歲女子脫離家庭,檢方不起訴處分。 不過,洪女於101年5月再度與少女相約外出,少女以「外出購買化妝品」為由,和洪女跑到台中租屋同居,在加油站附近遭警方盤查,發現少女是失蹤人口。 基隆地檢署今天偵結,認為洪女觸犯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嫌,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方說,民法第12條規定,年滿20歲才是成年有行為能力者,因此,被和誘對象即使已年滿18歲,仍可依法論處。 |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信箱|愛女生BBS|隱私權條款|2GIRL女子拉拉學園
GMT+8, 2025-6-21 10:55 , Processed in 0.072796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