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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不能婚 伴侶盟:肇因歧視

2012-12-3 22:43|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622| 評論: 1|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影子報告——同性與異性非婚伴侶、多元家庭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內容表示,國家法律排除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根本上就是肇因於歧視。 ...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影子報告——同性與異性非婚伴侶、多元家庭及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內容表示,國家法律排除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根本上就是肇因於歧視。

身分權利不可切分

該報告回應政府2012年4月20日發表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第289、290點相關非婚伴侶、多元家庭議題,以及《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初次國家報告》第23點第2段有關性別平等教育的議題。伴侶盟表示,國家報告雖然承認法律對非婚伴侶、多元家庭保障不足,卻避而不談現行法律對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的排除,其實根本上肇因於歧視。伴侶盟指出,國家報告竟只談同性伴侶(及非婚異性伴侶)單點的權利或福利,刻意忽略「身分關係」合法化,「各項權利與福利」與「身分關係的承認」在台灣法制中看似可以被切分開來,但實質上卻有密切關聯性。

另外報告中也指出,第290點明確承認「《公約》第23條第1項保障每個人的家庭權與結婚權,各項一般性意見亦明白肯認家庭的保障應納入各種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締約國有義務盡一切努力消除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而來的歧視。」然而,同報告289點卻指出:「台灣目前多項福利措施雖未排除多元性別之適用……惟因尚未針對同性伴侶(及非婚異性伴侶)家庭提供相關權益保障,包括部分獲得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保護措施的權利、租稅優惠的權利、取得合法居留權或移民權、退休撫卹福利、工作權、手術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權、醫療探視權、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享有適當生活水準的權利等,應予檢討改進。」

眾多權益排除非婚者

伴侶盟指出,國家在福利措施的適用上,如果以個人作為給予基礎,確實沒有排除多元性別者,但只要政策措施是以婚姻與親屬身分為基礎,同性或異性非婚伴侶及其家庭成員就會被排除。也就是說我國法令中,多達數百項以上以婚姻或親屬關係為基礎的福利與法律上權利、地位,直接排除所有非婚伴侶。除了國家人權報告書提到項目外,還包括配偶的財產繼承權、婚假、遺屬津貼、結婚及喪葬補助津貼、社會保險資格等等,不勝枚舉。伴侶盟指出,公政公約國家報告竟然以「未排除」此種文過飾非的說法,掩飾根本「未納入」的法律真空現實,完全不能呈現非婚伴侶的具體處境。

另外,第289點僅羅列數項非婚伴侶權利或福利遭排除的情況,伴侶盟指出,追根究柢就是因為國家法律沒有賦予非婚伴侶與家庭合法的身分保障,公政公約國家報告將此些非婚伴侶的處境,簡化並切割為零碎單一的權利或福利,拒絕承認合法身分關係的剝奪,就是基於性傾向與家庭形態的歧視。

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建議政府,除了應儘速訂立相關法律保障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的身分關係與相關權利、福利外,也應落實各級學校的同志教育及反歧視教育。另外,要解決同志人權問題,不能光以條列式解決各項權益,國家必須要面對同志以及其它多元伴侶的身分問題,如果法律不承認同性伴侶身分的結婚權或伴侶權,就是一種歧視,政府應該積極回應民間團體對於同性婚姻與伴侶權的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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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ebel34 2012-12-14 02:44
最近接觸“成家”這東西,
看了這篇文章讓我覺得對“法律”感到極度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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