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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草案 廢除限制女性就業條款

2012-11-25 12:35|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367| 評論: 0|來自: 聯合報

摘要: 行政院上周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除懷孕、產後女性外,廢除所有限制女性工作的條款。勞委會表示,今年起國內實施「反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勞委會檢視職安法相關規定,廢除過去「以保護之名」但已達「 ...
【聯合報╱記者陳幸萱/台北報導】2012.11.25 03:04 am

行政院上周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除懷孕、產後女性外,廢除所有限制女性工作的條款。勞委會表示,今年起國內實施「反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施行法」,勞委會檢視職安法相關規定,廢除過去「以保護之名」但已達「限制之實」的限制女性就業條款,更落實兩性平權。

按原規定,女性不能從事工作場所散布鉛、汞、鉻、砷、氯氣、氰化氫等有害物質的工作,也不能到含有害輻射線場所工作,使許多女性無法進入電子製造業。另外,女性也不能從事坑內工作、重物處理或鑿岩機等有顯著震動的工作,否則雇主將受罰。

勞委會官員指出,訂下這些規定原是為了保護女性,但隨科學、醫學進步,無法證實這些因素對女性危害大於男性,幾乎都是「對男女都有害」,舊規反成限制女性工作權的「就業性別歧視」;這次修法廢除相關條款,解除所有針對一般女性的就業限制。

這次修法也增訂「母性保護條款」,參考日本、歐盟等國規定及國際研究,分別訂出孕婦及產後一年女性不能從事的工作,雇主若違反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若孕婦或產後婦女經醫生評估,認定採取調整或保護後可從事相關工作,經本人同意就不受法律限制。另若雇主不知員工懷孕或分娩可不受罰,但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如可從周邊或整體氛圍猜出,仍算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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