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08.29 中時電子報 王己由/新聞分析 沒有婚姻關係的黃姓婦人和楊姓男子同居生活十多年後分手,最高法院比照婚姻關係的離婚規定,判決楊某須給付黃女「贍養費」確定。此一判決或許前衛,卻相當符合當前社會狀況,可說相當進步。 隨著社會變遷,愈來愈多男女寧可同居也不願結婚,形成「有實無名」的夫妻,對於這種社會現象,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事實上夫妻」規定,最能彰顯這種同居不婚的現實情狀。 家暴法第三條第五款「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為家庭成員範圍之一」。如此規範目的,是鑑於現行民法有關「家」的概念規定過於狹隘,無法完整保護所有家庭成員,才參考先進國家立法,和我國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對家庭成員採取了擴張定義,並將有實無名的夫妻都納入家庭成員範圍內。 所謂「事實上夫妻關係」,家暴法並未明確界定,用最白話的比喻就是指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同居生活。 儘管家暴法有這樣規定,並擴大到和一般真正的家庭成員有同樣的保障,但畢竟仍侷限在發生家暴事件上,對於「有婚姻之實,無婚姻之名」的男女,一旦因同居期間發生暴力以外的權益衝突時,現行法律規定仍無法給予充分保障。 楊某給付同居人黃女贍養費官司一案,正是具體案例,也和家暴法「事實上夫妻」規定不謀而合。 根據判決精神,以目前社會實際狀況,「事實上夫妻」其實不侷限「一男一女」,司法實務界就認為,同性戀者也可類推適用。鑑於社會上男女關係多樣化,為落實現代國家保障人權的意旨,對於沒有婚姻關係但實質上男女雙方、同志在已共同生活下,一旦產生權利義務衝突時,應可以「事實上夫妻」的觀念,類推適用夫妻的權益規定,才能符合現實,並補法律規範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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