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6日電)法務部今天預告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明訂不得蒐集敏感資料,包括醫療、基因、性取向等,另企業與個人蒐集資料時應以書面、電話、電子文件等方式告知並取得當事人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去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5月26日修正公布,取代現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明訂所有公務及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時,須盡告知義務,並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法務部今天對外預告「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包括建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標準、界定敏感性個人資料概念、委託機關權責、書面意思表示方式、告知義務方式等。 個資法規定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其中性生活指性取向或性慣行的資料,例如極為敏感、易引起偏見或歧視的個資,例如單性戀、雙性戀、戀童癖等。 草案規定告知義務方式,方式為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等。法務部建議,例如有電子商務業務的業者,可在電子買賣契約條款中明訂告知蒐集目的、方式,並由客戶審閱契約後,點選同意按鈕,再進行交易行為。 另外,書面同意他人使用資料方式包括電子文件,例如銀行將信用卡客戶個人資料,交換給其他保險公司用於行銷時,需在當初辦理信用卡業務,於書面資料中明確經對方同意後才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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