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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男孩蜜月灣事件

2012-10-19 16:13|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1064| 評論: 0|來自: youtube

摘要: 本月27日為「革命婚姻」同志大遊行,近日有網友重新上傳2005年的警方歧視同志的「蜜月灣事件」,提醒同志若遇到暴力或警方歧視的狀況該如何自保。影片提醒,「受害者無須主動提供證物」、「有犯罪事實、特定對象,警 ...

本月27日為「革命婚姻」同志大遊行,近日有網友重新上傳2005年的警方歧視同志的「蜜月灣事件」,提醒同志若遇到暴力或警方歧視的狀況該如何自保。影片提醒,「受害者無須主動提供證物」、「有犯罪事實、特定對象,警方即可依法偵辦,與人數多寡無關」。

台灣人權促進會補充,依照《警察法》第2條,警察消極不作為不但同樣構成刑法傷害罪,也構成瀆職;影片中加害人在公開場合侮辱他人的言論,已經觸犯公然侮辱了。依照《兩公約》任何人不論其身分為何,均可享有相同的權利,同志身分不該是警方不提供任何保護的理由。

蜜月灣事件發生在2005年9月,當時一群同志朋友到宜蘭大溪蜜月灣參加海灘派對,其中2名男同志在接吻時,突遭陌生人以石頭丟擲攻擊,警方到場時以消極態度處理,要求找出「那一塊石頭砸的?」、「把砸的人找出來」等。

遇到類似蜜月灣事件的暴力情形與警察,該如何自保?

第一點、警察依法有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維持治安的義務,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人人均得逮捕,可以要求警察逮捕傷害罪的現行犯。

第二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所犯的罪,要有告訴權的被害人表示要追究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並非指告訴人要先提出告訴,警察才能逮捕現行犯­。就算提出告訴,只要指明犯罪事實即可,也無庸明確指出犯罪人及所犯罪名。

第三點、依照警察法第2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警察有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的義務,消極不作為不但同樣構成刑法傷害罪(刑法第277條),也構成瀆職­(刑法第130條),並可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向國家求償。

第四點、針對影片中加害人性別歧視言論目前國內並無相關的歧視法規可以規範,但此種在公開場合侮辱他人的言論,已經觸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了。

第五點、2009年我們批准了兩公約並將其內國法化,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任何人不論其身分為何,均可享有相同的權利。未來,同­志身分不該是警方不提供你任何保護的理由。

以上資訊感謝台灣人權促進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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