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IRL女子拉拉學園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2GIRL女子拉拉學園 首頁 新聞 生活 查看內容

販賣子宮難規避 代孕別急上路

2012-9-30 22:34|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375|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計畫推動「代孕生殖法」草案,數個婦女、兒童團體於28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代理孕母草案缺失相當多,不應草率上路。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計畫推動「代孕生殖法」草案,數個婦女、兒童團體於28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代理孕母草案缺失相當多,不應草率上路。

包括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基督徒救世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等婦女與兒少團體於28日共同召開記者會,質疑國健局規劃的代孕制度,呼籲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團體表示,根據代孕生殖法草案中第20條載明,代孕契約應無償為之。但實際上卻有金錢如營養費、補償費等來往,無法真的完全無償,再加上公民審議會議要討論是否要開放商業仲介,完全背離原始精神;一旦開放仲介,不僅蒙上營利色彩,也可能產生像台灣外勞仲介公司,對外勞與雇主形成雙重剝削的問題;仲介勢必為了討好付費者,符合委託人的最佳利益,而嚴重侵害代孕者與兒童權益。

另外,目前各先進國家都規定必須由非營利機構擔任仲介角色,就是為了避免代孕有販售女性子宮、胎兒的嫌疑。以英國實行15年的代孕制度為例,代孕仍為無償。

提供子宮 孕母淪工具

草案第15條規定,代孕生殖所生子女,從受精卵著床開始即視為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明顯已違背我國民法分娩者為母規定,但草案中卻未見此法律爭議的解決管道。

此外,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委託夫妻必須要透過收養或是準收養的法律程序,孩子才是委託夫妻之子,並且准許孕母有一定期間的反悔期。英國甚至不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規定代孕者在交出孩子前,都是肚中孩子的母親,代孕者對自己、及所懷的孩子享有絕對自主權。

反觀台灣,著床那一刻起,即成為委託夫妻之子,可謂創下世界各國之先例,再加上公民審議會議討論是否要開放孕母之卵子,意味著孕母可能提供了卵子以及子宮孕育生命,在法律上卻跟孩子毫無關係。團體表示此規定不但物化孕母,對孩子而言也不合理。

如果孩子生出來時可能有身心障礙,或是剛生出來時看不出來,但是後來發現發展遲緩或有其他的疾病,代孕者可能成為責怪甚至控告的對象。在訴訟過程中,孩子可能會被排斥,視為瑕疵品。委託人會懷疑是因為代孕者在代孕期間,做了危及孩子的事情,甚至反過來要求代孕者賠償。

孩子有權追本尋根

團體表示,雖然草案第15條認定孩子是委託夫妻的婚生子女,並規定代孕者、政府、社福機構等第三者可代為申請登記,並視需要給予委託夫妻心理輔導,以避免孩子面臨沒人要的困境,但我國心理輔導資源是否足夠給予這樣的家庭長期支持,令人懷疑。另外,能提供事前評估的專業人員更是付之闕如,令人擔憂,未來如果真的開放代孕制度,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評估委託夫妻、代孕者的心理狀態,並做出專業的判斷,也讓人懷疑。

根據現行草案精神,代孕者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或卵子的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並且無規定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代孕者有所聯繫。團體表示,國外多數代孕者會定期探視孩子,以英國2003年的調查為例,代孕者與委託者有近3成是親友,多數代孕者會定期去探視孩子。代孕者在孩子生命過程還是扮演一定的角色。

團體指出,英國甚至開放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者的身分,讓經由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在18歲後,經過心理諮商,就有權得知捐贈者的身分。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在1989年通過的共識,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不管是對他們尋根、自我實現、了解自己的健康,都有一定的意義。但現行代孕草案對此毫無規範,也未提及要有協助兒童的資源。

兒少與婦女團體將共同發起「生命不可代理,孕母不是工具」聯署,號召更多團體、個人響應。

丟雞蛋

讚一個

遞鮮花

酷斃了

我認同

被雷劈

最新評論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信箱|愛女生BBS|隱私權條款|2GIRL女子拉拉學園

GMT+8, 2025-5-14 20:58 , Processed in 0.07482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