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電】台北市衛生局13日表示,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違反者將依法處新台幣6千元至3萬元罰鍰。 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長林莉茹指出,婦女在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及妨礙,更不得以有哺集乳室為由,要求前往該處哺育母乳,違反者將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處6千元至3萬元罰鍰。 林莉茹表示,若行為人為該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除非雇主能證明非內部規定所致,且已事先教導該從業人員,否則將負連帶責任。她表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規範一定面積的特定公共場所(如政府機關、公營場所、交通轉運站、百貨及零售量販店等)應設置哺集乳室,及應設有明顯標示,以提供有哺乳需求民眾使用。 衛生局表示,依據《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3項「公共場所母乳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規範依法應設置的哺集乳室應具備靠背椅、有蓋垃圾桶、電源設備、可由內部上鎖的門、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及洗手設施等設備。 衛生局表示,截至6月底,台北市依法應設置的機關機構共有396家,皆已完成設置;公、民營機關機構設置哺集乳室共計755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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