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中高分院21日審判一件網友性侵案,審判法官認為受害女網友說「不」太小聲,因此駁回一、二審有罪判決。白玫瑰運動發言人Eva指出,該案法官明顯對性侵案認識不足,這樣的判決等於鼓勵婦女在性侵發生時「只要貞操不要命」。 一位潘姓男子被控性侵未成年女網友,一、二審都被判有罪。但台中高分院法官更審時卻認為,事發當時男網友的母親就在樓下,該位女網友說不太小聲,也沒有抗拒跟呼救,等於同意性行為。 性侵認定開倒車 Eva指出,民國80幾年就是為了避免性侵受害人因為反抗而送命,因此才修法,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就能成立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但現在的判決等於走了回頭路,鼓勵性侵被害人要與加害者以命相博,才能證明性侵事實。Eva表示,社會上許多資源都教導女性,在遇到性侵時要冷靜配合,才能保障生命安全,法令也規定,只要違反意願就算性侵;但法院的判決又告訴女性,要積極反抗才能證明性侵,法院的判決完全根本與實際事實脫節。 另外,在此案件中,被害者為未成年人,小孩的知識與能力相對於成年的加害人跟本不足。Eva表示,這位被害者可能根本不知道要如何抵抗跟拒絕。另外,Eva也表示,在性侵發生時,多數受害人感受到強烈的恐懼,跟本不敢大喊,而樓下就是加害者的媽媽,也可能讓受害者認為,加害者母親與加害人同一陣線。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根本不敢反抗。 法官以父權為標準 Eva也表示,許多性侵案的加害人跟本不需要使用暴力,只要用語言恐嚇就能達到目的,因此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才規定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就算性侵。而該案審判法官明顯不了解強制性交罪的內涵,仍以父權的標準認為被害人說「不」仍不夠,還需舉出其他事證才能算性侵。Eva表示,雖然法律有無罪推定的前提,但不能無限上綱,連受害人說「不」的性侵案都無法成立。 Eva表示,法官的性別敏感度太低,即使修法也無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前幾年白玫瑰運動要求修改性侵害防制法,加強法官性別教育為1年12小時後,新版的性侵害防制法通過法官一年只需6小時的性別教育。Eva表示,1年6小時的教育,大概只夠法官簽到吃便當,跟本無法發揮實際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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