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即使有法律保障母親在公共場所哺乳,但日前仍發生故宮人員驅趕哺乳媽媽的事件。國健局於20日重申,如果違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將處以罰鍰。 一位媽媽在臉書上指出,18日在故宮哺乳,遭工作人員指為「不雅觀」,被要求至哺集乳室哺餵母乳,但哺集乳室標示也不清楚。 任何人不得妨礙 國健局重申:政府已經立法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權利,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且此權益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反者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工作人員,該場所負責人也需負連帶責任,除非該場所能證明其行為非因場所內部規定,而且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責任。 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公共場所應遵行法令規定,並加強員工之宣導與管理,形塑支持母乳哺育的風氣。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的立法,主要目的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在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權利。 國健局籲勿本末倒置 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之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 但國健局表示,這些措施是為供母親有所選擇,絕不能本未倒置,以有哺集乳室為由,妨礙公開哺乳。 目前全國共有1,659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場所。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9條規定,這些場所如果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沒有加以明顯標示,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台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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