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家事事件法雖已上路,但條文中卻沒有規定家事服務中心的建制責任。數個民間團體於8日召開記者會,要求司法院應主責建置家事服務中心,落實保障人民權益。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條文中沒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將導致家事服務中心難逃淪為地方政府自籌、自辦,而地方政府由於經費欠缺,家事服務中心必定難逃夭折命運。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處處長何振宇也表示,反對少家法院組織草案第13條,未將社工人力納入法院服務體系。何振宇指出,這樣的作法形同將少家法院或家事服務中心所應負責的社工服務規劃,以及陪同出庭、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參與程序、或其他法院請求或囑託協助社工服務事項,完全轉嫁給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何振宇表示,現在已經有不少家暴事件服務處被要求協助配合擴大辦理家事服務,但各縣市政府卻沒有經費,如此一來,不僅會降低家暴服務的品質,人民也得不到應得的服務品質。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社工督導呂佳育也表示,司法院應編列正式社工人員編制,而不是將相關業務轉嫁到家暴服務處或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的社工人員身上,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該法原先的良好立意將無法實踐。 各團體也呼籲,司法院應負起責任,擔任家事服務中心的主責中央機關,更應積極將司法社工正式納入司法體系,並積極協助民眾在參與家事事件法律程序之際,獲得更多元的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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