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 Glowacki 一位14歲的男生,因在經濟堂上,與老師談論同志運動的彩虹旗幟時,表達了自己不贊成同性戀的宗教立場,結果被校方開除。最初,還以為這個故事發生在極權國家(如北韓)裏,誰不知,竟然發生在有宗教自由之稱的美國。本港的老師們會明白,面對頑劣的學生時,懲罰是少不了的。我們會按學生過錯的嚴重性而記下缺點、小過或大過,而懲罰的目的是希望學生改過。若學生不知悔改,過錯累積了一定數量,並影響其他同學的學習,這時校方把學生開除是合情合理合法。這一次,因表達自己的宗教立場而被開除,處罰真的恰當、公道嗎? 繼黃耀明、Lady Gaga、奧巴馬之後,支持同性戀的聲音不絕於耳。平機會主席林煥光先生表示,政府應進行立法,保障同性戀者。若說在社會裏,推動尊重、不要歧視,相信大部分人都會認同,因此,也許有人不明白,為何還有反對的聲音呢?其實,反對的聲音所反對的並不是同性戀者,而是立法的內容。就如當年政府草擬《性傾向歧視條例》。反對的是在法例的內容,特別是以刑罰的手段來壓制反對聲音。可知道很多人的立場,都與所信奉的宗教有關。有衝突時,我們還有宗教自由嗎?而且,性傾向的隱藏性,使不少僱主深感疑慮。特別是他們處理不稱職的僱員時,擔心性傾向會成為僱員的護身符。只要僱員突然表示自己的性傾向,就可以免去因自己不稱職而帶來的後果。 另外,筆者的憂慮,也有不少外國的經驗可印證。就如上述美國一位學生的例子,只因表示自己的宗教立場,卻遭到被校方開除的處分,大大影響這個青年人的成長和前途。宗教自由在美國這麽強調人權的社會,也會因《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被嚴重侵犯,令逆向歧視的個案增多。前車之鑑,香港若有此法例,又會否重蹈覆轍呢?其實,近年,同性戀者被歧視的問題大大改善,可見透過教育,能有效地改正問題,又何必推出一條難以有共識的法例,引來不必要的爭論呢? 反對不等如歧視,誰將會偷走我的宗教自由呢?盼望我們仍可擁有珍貴的宗教和言論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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