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即時報導】2012.05.18 07:45 am 對於女性勞工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需求,勞委會17日表示,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分別於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相關規定,女性勞工享有安胎休養請假權利。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指出,女性勞工只要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雇主若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增修女性勞工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的部分,也明定雇主不可以拒絕,且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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