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發起了第一部由民間自主起草的「伴侶制度草案」:主張年滿20歲,具法定行為者,不限性別或是性傾向,都能以簽訂伴侶契約取得法律承認關係,享有成家權利。這使筆者想起2006年《同性婚姻法》草案初入立法院後,即遭諸多立委強烈杯葛而胎死腹中的憾事。某位政治人物眼中所謂傷風敗俗的「同志大遊行」方興未艾,惟五年來,台灣對於性傾向差異族群的保障仍然裹足不前、原地踏步。 種種失敗及相關團體的不斷訴求與上街遊行,其實正凸顯台灣在尊重多元文化及關懷社會弱勢上,仍有一定努力空間。我們能提供身障者在求學、就業、就醫及生活救助上的保障;我們能對原住民族群保有教育、文化、政治參與的一定員額,我們甚至能對中低收入戶及獨居老人提供生活最基本的經濟需求與援助,為何我們就不能對性傾向差異的族群,提供最基本的情感歸宿與伴侶權?在未有法律賦予婚姻制度的保障下,他們不能享有與夫妻同樣的財產分配與繼承權,更遑論收養子女、傳宗接代,只能在養老院終老病死、遺憾一生;相較於身障者、原住民及中低收入戶,性傾向差異的族群更是弱勢中的弱勢。 面對現有困境,筆者認唯有於教育、法律政治與宗教上著手,方能帶領台灣走向一更多元與包容的友善社會。 首先在教育上,筆者認應將同志議題納入於九年一貫的課綱中,使青年學子有更多機會接觸他們、了解他們,並在思考與辯證的過程中,達到共識與認同。在過去保守傳統的社會中,家庭、學校對於身分歧異的同志族群,往往視為禁忌議題,避之惟恐不及。然事實上,現代精神科學既已排除性傾向的不同為精神疾病的一種,同志族群也不再與愛滋疾病劃上等號,則將同志議題納入教學的一環實無不妥。此外,若不能教導學童對同志族群的正確觀念,「校園霸凌」事件仍可能發生。還記得玫瑰少年葉永誌嗎?如果當年「性別認同」能深入校園,或許玫瑰少年不會走向死亡,而是在餐飲界發光、發熱。 其次,在法律、政治上,我們應當積極鼓吹,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憲法第7條稱: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而,性傾向差異的族群,既然身為中華民國的一份子,負有納稅、服兵役的義務,即當享有婚姻及繼承等方面的權利。 蕭美琴,是我國政治圈的一位公眾人物,同時也是2006年同性婚姻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她在草案中指出:同性者之婚姻自由屬憲法保障之範圍,同性戀者更不是特殊的人種,他們應該享有同樣的公民權,而「公民」不應有等級區分。這正是尊重多元文化及關懷弱勢族群的具體象徵,筆者由衷敬佩他。 最後,在宗教上,筆者認其本質係教化人民對「差異性」慈悲、尊重與體諒;現代社會,人民常失去傾聽不同聲音的雅量,而宗教則提供了我們一個心靈沉澱的所在。只要心中有愛,社會就能充滿美善,自然就能對於不同族群更加包容與認同。筆者期盼宗教團體在面對同志議題時,也能帶領人民學會尊重。 日前,筆者聽見一位同志好友對其另一半哼唱著:「想跟著你一輩子,至少這樣的世界沒有現實;想賴著你一輩子,做你感情裡最後一個天使。」心裡也深深感動。同性伴侶或許因缺乏法律的保障,其權利義務相對受限與壓制,但卻更能激發一顆堅定與毅力的愛,能長長久久、永永遠遠的走下去。筆者也深切期盼社會大眾在享受法律保障的同時,也能多了解他們、尊重他們,甚至祝福他們,讓台灣成為全世界多元文化及族群的象徵與表率。(台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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